补偿资金管理
补偿资金管理(精选四篇)
补偿资金管理 篇1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我国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模式进行了研究,比较有影响的有张效军等[1]提出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周小平等[8]提出的“双纵双横”耕地保护补偿模式、朱新华和曲福田[9]提出的基于“机会成本税”+“GDP增长提成”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机制、赵凯[5]提出的“三级三循环” 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臧俊梅等[10]提出的基于农地发展权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这些研究虽然为我国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都侧重于宏观层面的探讨,对其内部运行及实际操作层面论述不足,尤其是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分析不够深入。事实上,建设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核心是怎样保证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良性循环和有效监管。在操作层面,如何实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有效筹集、使用和监管,既是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关键要素,也是实现我国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良性循环的前提条件。基于此,本文以实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良性循环为目的,围绕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途径、运行流程及其监管机制展开研究,以期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1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健康运行的关键[11]。有关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各不相同。马文博等[12]认为,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区域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国家专门投资和本地区投资三部分。李明秋等[13]认为,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补贴,经济发达地区( 占用耕地区或粮食主销区) 由于大量占用耕地所缴纳的税费,本地区耕地占用者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当地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个人捐助等四个部分组成。员开奇等[14]认为,针对性地加征相关的补偿税;从财政预算中,设立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建立长效的补偿转移支付体系,弥补耕地保护区的发展受限所带来的损失。赵凯[5]认为,对城镇居民开征耕地保护税。朱新华和曲福田[9]提出的征收“机会成本税”和“GDP增长提成”的耕地保护资金筹集途径。蒋和平等[15]指出,粮食主销区可按征收土地出让费资金总额6%-8% 的比例提取粮食生产土地补偿基金。由此可见,不同学者提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各不相同,迫切需要整合,以确定出合理科学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要确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筹集的原则。本文认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筹集必须坚持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补偿、区域补偿协调、“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付费”、城乡补偿协调、分享改革成果、代际补偿协调、“公平优先,效率跟进”等原则来开展。同时,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作为一项我国实施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制度,必须保障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的规模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合理性。对于实践中我国现存的耕地保护补偿模式,其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需资金大多来源于各种土地收益和部分财政补贴,这必然产生资金来源难以持久、影响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投入[11]。基于以上要求,本文认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应包括政府耕地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城镇居民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
1.1 政府耕地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
政府耕地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是基于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补偿原则、区域补偿协调原则和“公平优先,效率跟进”原则筹集的。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必须由政府干预途径来解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大量占用耕地,一方面加剧了人地矛盾,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因此,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粮食盈余区的耕地利用者和保护者的补偿[13]。一般而言,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往往土地市场活跃,占用较多农地转用指标,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往往承担了较多的耕地保护任务。建立补偿转移支付体系,通过提高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分配中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倾斜力度,协调不同地区在耕地保护上的利益关系[11]。建议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一般财政收入予以统筹安排,确保补偿资金能够持续稳定发放[11]。在操作层面,中央政府和耕地赤字区域(省和县)必须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耕地盈余区域(省和县),由于其粮食生产的正外部性,可以不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
1.2 城镇居民支付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基于“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付费”、城乡补偿协调、分享改革成果和代际补偿协调原则的城镇居民支付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从耕地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出发,城镇居民不但享受耕地保护的生态效益,而且是低粮价的直接受益者,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人口统计的现实条件,因此,建议对城镇居民开征耕地保护税[5]。此税建议从居民个人所得税中按照一定比例(如占所得税的10%-20%)计提。城镇居民开征耕地保护税,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享我国改革开放成果,使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城镇居民对于粮食消费观念的转变,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耕地保护意识[5]。也可以考虑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耕地保护基金。
此外,本着“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于不同区域政府所筹集的由于占用耕地所缴纳的税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者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当地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针对超额建设用地以及违法占地处以高额罚款而构成的罚没收入等资金,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建议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如15%),上不封顶)计提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形成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耕地保护补偿[16]。
1.3 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
基于代际补偿协调原则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大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强化人们的公益与慈善意识,积极倡导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公布各级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的账户信息,鼓励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个人踊跃为耕地保护捐资援助,形成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
2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
有关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途径,不同学者提出的不同补偿模式可能存在不同的筹集途径。本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2.1 国家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预算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耕地赤字省份上缴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构成。
2.2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耕地赤字区由于无偿获得了耕地盈余区耕地农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耕地赤字区耕地占用成本外溢( 下降),同时也使得耕地盈余区在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管制下丧失了公平发展的机会。因此,耕地赤字区应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耕地盈余区进行补偿,以弥补其开展耕地保护的损失[13]。对于耕地赤字省份,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主要由省级财政预算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省级建设项目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构成。对于耕地盈余省份和平衡省份,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主要由省级建设项目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构成。设计国家级耕地保护补偿管理机构实行年度粮食安全审核制度,因此,有关耕地赤字省份、耕地盈余省份和平衡省份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结构也会有所变化。
2.3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对于耕地赤字县,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县级建设项目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城镇居民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构成。对于耕地保护盈余县和平衡县,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主要由县级建设项目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城镇居民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构成。设计省级耕地保护补偿管理机构实行年度粮食安全审核制度,因此,有关耕地赤字县、耕地盈余县和平衡县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结构也会有所变化。
3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
全国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以年为单位进行考核和实施,坚持自下而上筹集、自上而下分配,相邻两个行政级别关联,不越级关联的原则来运行,即在补偿资金的筹集上,下一级政府只对上一级政府负责(省级对国家级,县级对省级);在补偿资金的分配中,上一级政府只对下一级政府负责(国家级对省级,省级对县级);不论在资金筹集还是分配中,国家级和县级不关联。
3.1 国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
首先,国家耕地保护补偿委员会从各省综合发展的视角出发,依据国家统一的粮食自给率、人均粮食需求量、人口数量、耕地复种指数、粮食单产以及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比重等要素,确定各个省份应该保护的耕地和实际拥有的耕地量,从而确定出耕地保护盈余区、赤字区和平衡区;其次,耕地保护赤字区根据国家划定的需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和补偿规模,缴纳省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结合国家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其他渠道资金,共同形成国家耕地保护补偿基金。耕地保护赤字区以年租制或其他形式缴纳补偿资金,然后转移支付给耕地保护受偿区域,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的保障工作[17]。再次,国家耕地保护补偿委员会将筹集到的资金按照各个耕地保护盈余区的盈余耕地规模、质量和其他条件,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通过财政部账户划入到各个耕地保护盈余区耕地保护专项账户。最后,对于耕地平衡区省份,其耕地保护资金寻求自我平衡,既不向国家耕地保护补偿委员会上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也不享受国家耕地保护补偿的划拨。具体见图1。
3.2 省级耕地盈余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
其资金运行程序基本同国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只不过是行政级别不同而已。国家级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运行是针对各省而言,省级耕地盈余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是针对各县,见图2。
3.3 省级耕地赤字区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运行
其资金运行程序基本同省级耕地盈余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只不过是内容不同而已。省级耕地盈余区是国家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受益者,而省级耕地赤字区是国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缴纳者,见图3。
3.4 省级耕地平衡区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运行
其资金运行是自我平衡。一方面,县级耕地赤字区要向省级耕地平衡区耕地保护补偿委员会缴纳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结合其他基金来源共同构成省级耕地平衡区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另一方面,省级耕地平衡区耕地保护补偿委员会负责向县级耕地盈余区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见图4。
3.5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
与省级相对应,分别设置县级耕地盈余区、赤字区和平衡区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其资金筹集与分配方法基本同省级的做法,不同的是,县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最后直接对应的是需补偿农户的耕地保护补偿账户体系,具体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需补偿的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账户之内。考虑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不仅涉及到农户的利益补偿,还涉及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等外部性内容的补偿,建议国家从宏观角度,规定地方总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对农户和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本文认为,该补偿资金对农户的比例至少不少于50%。县级耕地盈余区、赤字区和平衡区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运行见图5- 图7。
4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监管机制
4.1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考虑到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特点,为了预防该资金出现挪用、贪污及其他不规范行为,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建议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将对应级别的耕地保护补偿基金账户设立在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下,实行专户缴纳、专款专用,便于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做好资金保障、资金管理及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18];建立地方土地收益基金制度,从社会公平和代际平衡的视角出发,在制度层面设置土地出让年限规模和收益分配方案,以供长期使用,防止透支未来[19];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权,对耕地保护补偿从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实现全程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程序。同时,需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耕地资源价值评估制度;区域耕地赤字和盈余核查制度;占用和保护耕地申请制度;被保护区耕地登记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耕地保护补偿专项基金的检查和监督制度等等。
4.2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各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是实现耕地保护补偿的必要条件。不规范的资金运用必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自于不同的主体,该资金的运用必须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保护耕地的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杜绝各类资金挪用、资金借贷以及其他不规范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用。对于违反有关基金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进行严惩[5]。由于空间地理位置的跳跃性和行政层次的增多,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实施上存在较大监管难度。因此,健全耕地保护补偿的监督机制必须与加强法律约束、技术监管、行政处罚和舆论宣传等手段相衔接,全面发挥政府与公众的监督作用[20],具体监管途径包括:
1)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行政和法律保障,通过行政制度优化、法律制度优化、监督制度优化等举措,不断强化耕地保护的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完善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优化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社会环境[20]。
2)区域间监督机制。要全方位落实耕地保护补偿的激励机制,上级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的区域仲裁机制,专门对赤字区和盈余区政府在补偿要求的裁定、耕地补充的区位和质量、补偿模式的建立、补充款额的到位、补偿资金的发放与应用等方面实行全方位跟踪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事先预防和事后检查制度[20,21]。同时,为了保证该资金得到有效使用,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信息公开,可借助政府机关、社会、区域间的力量监管补偿资金是否到位以及监管保护耕地的数量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17]。
3)区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县级层面可以设立耕地保护举报信箱或设置投诉电话,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考核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互相监督[20];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支出档案和农户补偿资金监督卡的方式,以便人大、审计、税务和社会舆论等加强监督,避免行政失范减弱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效应[20]。
4)动态监测机制。充分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实地巡查、建立举报奖励等措施,对保护区的耕地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构建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对于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采取惩治措施。
5)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鼓励公众对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破坏耕地的行为,确保反馈信息渠道的全方位性与畅通,使公众真正参与到耕地保护区域协调的监督中,实行耕地保护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全社会特别是相关利益方公开,促使保护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达到相关要求[5],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11]。确保耕地的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协调好经济、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17]。
6)违法违规惩处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手段,及时掌握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发现违法用地的,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用地得不偿失[20]。
5 结论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事关国家的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1]。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实施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2]。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关键在于形成完善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行为主体的经济激励与责任约束,有效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保证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良性循环和有效监管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核心任务。采用文献综述和逻辑归纳法,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政府耕地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新增占用耕地的组织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城镇居民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社会各界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捐助资金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应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级筹集和运行,并将其账户设立在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下,实行专户缴纳、专款专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监督机制包括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区域间监督机制、区域内部监督机制、动态监测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和违法违规惩处机制。
6 建议
1)设置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层次的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便于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考虑到我国现有的行政机构的设置,从精简机构,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视角,应该在国土管理部门下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委员会,受国土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在不同行政层面,该委员会受国家粮食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等的业务指导。
2)设立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层次的耕地保护补偿基金账户。考虑到耕地保护利益补偿基金的特点,为了预防该资金出现挪用、贪污及其他不规范行为,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建议按照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耕地保护利益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将对应级别的耕地保护利益补偿基金账户设立在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下,实行专户缴纳、专款专用,便于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利益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划拨补偿资金计划的编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按照计划进行补偿资金的划拨。
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2
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实行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存储制度,现就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的管理,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单位申报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额存储。
二、申报拆迁项目时,按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所有产权房屋产籍注明的面积、结构的证明,并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补偿安置资金的额度,由建设单位按补偿安置资金的100%存储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受件人根据建设单位持建设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再办理拆迁的其它事宜。
三、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建设单位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要求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手续,到市拆迁办,由分管审批处长和主管主任签字审核,再由财务核准,当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建设银行领取。
四、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要根据回迁房屋建设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补偿安置资金,回迁工程进度基础完工支付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支付10%,工程封闭后支付20%,工程竣工后支付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剩余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支付补偿安置资金前,建设单位向市拆迁办递交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请示,由管理处处长派人检查回迁工程进度,经管理处长、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再由拆迁办财务核准,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建设银行领取。建设单位在领取最后一笔补偿安置资金时,为使建设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由市开发办出具的《住宅功能质量准入证》,否则不予办理。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 篇3
流域是一个自然概念,多数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由于行政区经济的分割性,流域上游发展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矛盾。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天赋用水、无偿用水的传统做法,以及流域上中下游保护利用水资源关系错综复杂,使得建立流域内上下游补偿关系十分复杂。流域生态补偿主要难在建立稳定资金渠道,这是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按照与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紧密程度,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包括水质类补偿、水量类补偿、收益类补偿、工程类补偿、额度类补偿和一体化补偿等6种渠道。综合利用好6类渠道,可以为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水质类补偿
水资源保护区域和受益区域围绕水质标准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就是水质类补偿。2011年10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期限暂定3年(2012—2014年),中央财政出资3亿元,浙江、安徽各1亿元。环保部每年组织安徽、浙江联合监测跨界水质,并以省界断面达标的水质为基本标准。经过考核,水质达到协议补偿标准,安徽获得5亿元补偿;达不到协议补偿标准,获得3亿元补偿。
一般而言,水质类补偿采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偿标准相对固定,调整时间比较长。同时固定补偿缺乏弹性,没有反映水资源保护努力与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利于受水地区对生态补偿形成正确的认识,甚而将补偿误认为扶贫。水质变化的影响因素较多,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水质的波动也可能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利变化,进而不利于上下游建立正常的补偿关系。
二、水量类补偿
水量类补偿主要根据用水量的多少,在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上附加或者提取一定的比重作为补偿资金。福建省2015年1月印发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三块:省里支持一块,上下游县市财政资金按照0.2%—0.4%上解,上下游用水者按用水量的一定价格缴纳。闽江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均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据初步测算,三个流域每年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比目前每年约3亿元的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增加了2倍多。2001年,浙江省东阳市将横锦水库5000万立方米的永久使用权以每立方米4元的价格卖给义乌市,即义乌每年向东阳市支付2亿元用于购水,这也是一种水量补偿方式。
由于水量类补偿简单易行的特点,在水资源保护和受益关系比较明确的区域且水质比较好的地区可以考虑采用水量类补偿,对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提供支持。水费附加或者水费提取补偿基金的规模要进行合理测算,并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和水资源的节约潜力。承受能力大和节约潜力大的用户附加较高的生态补偿费,进而促进用水结构的优化调整,减少水资源浪费。
三、收益类补偿
水资源开发的相关收益主要表现为发电收益、跨流域调水收益、矿泉水开采收益、地热水开采收益等。从水资源开发相关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易于为受益者接受。
水电号称河流上的印钞机,电价应当包括水电资源保护成本,应当考虑从水电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提取的方式既可以采用电费附加的方式,也可以按照电费收入的比例提取。跨流域调水可以在水价中附加一定的生态补偿资金,对水源区居民进行补偿。
矿泉水的价值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密切相关,生态环境越好,矿泉水的附加值越高。因此,可以对矿泉水的开发行为征收一定比例的生态补偿资金,可以考虑按照采水规模以及区域的水资源紧缺程度设定差异化、累进型补偿标准,开发矿泉水规模越大,征收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就越高,进而抑制矿泉水资源的开发行为。
地热是地下水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用于发电、供暖、洗浴等多种用途。为了保护地下热水资源,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可以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提取一定比重资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
收益类补偿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有利于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完整性,将保护成本内化到水资源开发的价格中。但是价格除了受到价值的影响之外,还受到供求关系和经济周期的影响,价格在年际之间变化比较大,但是收益类补偿持续性好,相对较为稳定。
四、工程类补偿
流域水资源需要涵养,比如,对退耕还林、退耕还湿、退牧还草、休耕休牧等都属于涵养水源的行为进行补偿。保护森林是涵养水源的直接行动,我国在2004年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目前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5元,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5元。农业是耗水大户,退耕休耕具有涵养水源保护土壤的效果。北京市在密云水库上游张家口、承德地区实施“稻改旱”工程,每年增加密云水库水量1亿立方米,给予密云水库上游张家口、承德地区10.3万亩稻田每亩550元的收益损失补偿,每年安排市级财政资金5700多万元。哥斯达黎加的环球电力公司为了确保发电水源供应,按照每公顷土地18美元的标准向国家林业基金缴费,国家林业基金在此基础上每公顷在增加30美元,支付给流域内退耕还林的土地所有人。
工程类补偿立竿见影,针对影响水质水量的因素采用外科手术式介入,因而流域下游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工程建设具有波动性大,持续性差、受下游地区财政收入变化影响较大的特点。
五、额度类补偿
由于资源环境存在承载能力的上限,可以对水资源开发、碳排放等设置开发额度,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设置许可证,通过许可证的买卖筹集资金,筹集资金的一部分可以用于生态补偿。澳大利亚对植树的土地所有者发行盐分信用,政府通过设定盐分减排限定指标,要求工业企业减少盐分排放。土地所有者持有的盐分信用可以向企业出售,进而对植树进行正向激励。化石燃料的广泛使用会增加二氧化碳排放,为了履行联合国确定的各国减排责任,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规模,我国于2014年12月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设定流域污水排放指标,建立污水排放信用(权)交易市场。
额度是将难以量化的稀缺性通过设置额度的方式展示出来,由于额度往往前松后紧,增量额度的价格越来越高。为此,额度收益具有稳定增长的特征,进而确保了额度补偿金额稳定增长。
六、一体化补偿
流域上下游经济一体化是化生态保护外部性为内部性的重要方式。一体化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上游将生产性活动转移到下游,下游将保护性活动转移到上游。上游到下游建立飞地工业园,分享到工业园区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将保护与经济增长有机联系起来,具有较强的激励约束作用。比如,四川阿坝在岷江流域的上游,是成都的重要水源地。阿坝在成都金堂与成都市共建工业园区,就是成都市对阿坝州保护水资源的一种补偿。下游到上游加大教育投入,进而加速人口从上游地区转出,保护了上游的水资源,提升了下游用水的质量。美国纽约自来水公司为了减少自来水过滤装置及其维护的投入,到Catskill流域上游开展水资源保护,也属于上下游一体化补偿的典型例子。
一体化补偿最大的优势在于补偿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服务,能够充分发挥上下游的比较优势,有利于调动下游的积极性,实现上下游共赢。
总而言之,由于流域生态补偿的6种渠道各有优缺点,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从单向补偿转向综合补偿,保障补偿资金渠道的稳定性和补偿标准的灵活性,更好地反映生态保护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变化,使生态补偿成为全流域的自觉行动。
补偿资金管理 篇4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市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协作银行确认后,市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资金存入协作银行。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市,各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预算安排及拨付,负责将资金拨付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与协作银行签订协议;拟定贷款项目评审标准;发布项目单位申报指南;审议授信贷款支持项目、批准项目贷款金额、项目代偿及核销批准;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依托市科技局所属石家庄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管理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市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管理服务中心不收取企业贷款中介费用,其工作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协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
第七条 协作银行在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协作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
第八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对所贷项目承担最高70%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其中属于各县(市)和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项目的,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高于40%的贷款本息损失,项目所在各县(市)和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承担30%本息损失);协作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知识产权和资产的抵(质)押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各县(市)、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拥有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四)项目总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第十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九条要求外,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地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债率不高于55%;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三)“双软企业”,即经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
(四)正在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按具体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和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科技局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受理、初审和上报。市内四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贷款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通过市科技局复审的项目推荐至协作银行,由协作银行对申报企业的财务风险等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六条 经协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贷款安排建议,由协作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有结余,可结转次年用于新的贷款项目。
第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贷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资产和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抵(质)押。
第十九条 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协作银行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市科技局、协作银行、各县(市)和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科技局负责对已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及时掌握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变动情况、贷款到期偿还能力。发现问题,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合并重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和协作银行。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市科技局和协作银行应代表债权方参与企业债务重组。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作银行为主,市科技局协助,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应向市科技局、协作银行汇报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情况及还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协作银行向市科技局提出代偿申请,协作银行及市科技局核实情况后,给予批准。贷款的本息损失按第八条规定由协作银行、市风险补偿资金及相关各县(市)和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分别承担。
发生代偿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协作银行记录其承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应将其抵(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收入按照第八条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第七章 项目终结与贷款逾期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协作银行应将项目贷款偿还情况书面通知市科技局、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前或按时还贷的,协作银行应在还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协作银行应在贷款逾期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和协作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贷款项目的代偿率、逾期率对各县(市)、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各县(市)、区推荐项目的立项数量。对连续两年推荐项目代偿率较高,取消其两年的项目推荐资格。第八章 附则